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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没有学习法律的朋友
xxjiangjunx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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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8-25 00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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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个单位规定 试用期只做前3天不给报酬 ,如果做满第四天就可以领取4天的报酬这个合理吗?为什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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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8-26 14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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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单位是。家乐福。气死我了。他们的一个员工说,做一天还要钱。你去告!你去告。我准备去劳动仲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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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8-26 14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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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法律的朋友,留下你们的QQ我们交流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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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8-26 14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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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不是钱的问题。10年钱为35块钱工资打官司是NEWS。现在多的是这正好说明劳动者的素质在不断提高。我国法制化的进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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